《随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5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五届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消防救援局作为《办法》起草部门,负责政策解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
(一)起草背景
市政府于2018年4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随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已过有效期,加之2019年至2024年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的供水单位成立,致使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进度滞后、维护管理职责不清,市政消火栓欠账较多。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全面提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基础保障,制定市政消火栓管理规章,已成为当前紧迫且必要的任务。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办法》,实现对市政消火栓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明确各方职责任务、建设验收标准、日常维护管理和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查处等内容,系统解决市政消火栓在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推进市政消火栓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保障灭火救援用水,筑牢城市公共消防安全防线。
(叁)主要举措
《办法》立足我市实际,聚焦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的核心痛点,重点强化五项举措:一是理顺体制,厘清责任。构建从政府统筹到部门协同、从专业维护到公众参与的全链条责任体系,解决“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的问题。二是补齐短板,同步建设。实现市政消火栓与市政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投入使用”,从源头杜绝欠账。叁是专业维护,长效运行。通过明确具体的日常维护管理单位和具体任务,确保消火栓时刻完好有效。四是鼓励创新,智慧管理。鼓励采用物联网技术建设智慧型消火栓,实现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推动消防基础设施的数字化转型。五是强化法治,社会共治。严格规定消火栓“专供消防使用”,禁止擅自取用和破坏,同时设立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四)涉及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市政道路配套建设,与市政供水系统连接,由阀、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湖北省消防条例》;
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4.《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骋叠50974);
6.《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骋叠/罢36122)。
叁、突出亮点
一是明确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与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具体工作职责,促进在今后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过程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是明确建设维护标准。明确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要求、安装标准和维护管理内容,并对重大缺陷问题的处理程序作出规定,确保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符合法定要求。
叁是明确科技赋能管理。明确要求运用数字技术开展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定期交互信息数据,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是明确违法行为查处。明确对于擅自使用市政消防水源的违法行为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结构清晰、重点突出,涵盖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要求:
第一条至第叁条
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对市政消火栓的术语解释。
第四条至第五条
明确了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责任务,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发改、自然资源、市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六条至第八条
明确了各部门在市政消火栓规划编制的职责和任务,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建设的主要标准作出规定。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明确了市政消火栓的具体建设责任单位、相关督促指导单位职责,已建市政道路补建市政消火栓的要求,发现市政消火栓建设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处理机制以及市政消火栓的验收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明确了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单位和维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标准、市政消火栓年度普查工作要求,特殊情况下使用和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具体程序,以及市政消火栓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明确了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不依法履职的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单位、个人的法定义务、禁止行为以及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二条
明确《办法》施行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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